检验服务的合同条件
深圳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客户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以下条款进行:
一、中心为客户提供检验服务时,其它无关人士没有权利向中心给予任何指示,尤其有关该检验项目的范围、报告的结论及送达等。
二、中心检验报告给出的结论仅对被测系统当时的状态有效,如检验的是设备、物资等样品,仅对提供的样品有效。
三、客户在接受中心提供的服务时,须遵守以下条款:
1、提供足够的检验所需的如检验范围等工作资料和文件,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材料,中心概不对虚假材料产生的后果负责;
2、授权一名熟悉系统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协调联络人,负责与中心联系,如需更换联络人,需提前通知中心;
3、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消除或补救任何会阻碍中心提供服务的事宜;
4、预先通知中心检验的系统或样品进行检验时可能涉及到的潜在危险;
5、接到中心就有关问题户提出的书面报告时,应在规定的时间予以书面答复;
6、在中心提供服务期间,确保为中心提供服务的有关环境、地点及其装置的安全措施已经执行;
7、未经中心书面批准,检验报告不得用于任何商业运作。
四、中心在接受客户委托时,须遵守以下条款:
1、保证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
2、保证主要技术服务人员的稳定性及工作的连贯性;
3、根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检验报告;
4、对于客户提供的工作资料和信息以及检验系统和工作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五、中心接受客户委托后,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中心发出的检验报告在客户委托范围内出具检验结论,无须在客户的委托范围外呈报任何事实。
六、检验报告以书面形式送达客户,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中心测评专用章无效。
七、假若客户准备利用中心所签发的检验报告在司法或仲裁程序上,该客户于签订检验合同时必须明确阐述此用途。
八、若中心进行的是抽样检验,必须于检验报告内阐明此项事实,该检验报告只适用于已被检验的样品。
九、中心在提供检验服务期间所衍生的任何报告、证书,其相关的知识产权归中心拥有。
十、客户应在同中心以书面同意的特定日期内准时支付有关该检验的所有费用,否则将承提违约责任的。
十一、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1、任何一方若单方面中止合同,或因其它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按已发生的合同金额双倍赔偿给守约方;
2、除不可抗力和中心的原因外,若客户迟延支付合同款,应向中心按日支付拖延款0.2%的违约金;
3、除不可抗力和客户的原因外,中心如果没有按时启动检验服务项目,应按日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0.2%违约金;
4、中心因违规操作造成客户损失,中心应按合同总金额10%进行赔偿。
十二、除不可抗力外,中心和客户因履行本检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仲裁费应用败诉方承担。
十三、中心根据检验项目的不同类别通过与客户协商,在保留上述条款的基础上再增加特别条款,形成不同类别合同的合同条件。